4、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新《内控报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网络编辑: 于2017年5月25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董事会、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立董事制度;选举了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黑马吧时间:(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及发行沙坪坝区公司注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监事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2017年11月07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二?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中国证监会”经本所律师的审慎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于2017年3月28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郑州百瑞、)进行了更新,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差异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相关变化况,补充事项期间”《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差异鉴证报告》”《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损益鉴证报告》(编号:(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
)、立董事制度、定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7-11-0912:41中新赛克: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查看PDF原文公告日期:)对发行人2014-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注册资本5,《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规范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发行人由中新有限整体变更而成,并于2016年9月27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为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术语、《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审慎核查,《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或“
《公司法》”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5-1-4(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之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新《纳税鉴证报告》” )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的资产等况发生了变化。 每股发行价格将超过票面金额;本次发行为同一种类股票,《招股说明书
》”中新赛克: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_黑马吧设为页-加入收搜索页财经理财基金股票您的当前位置:)、规范运行(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本所律师的核查,销售中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另需转移给发行人的形。天健”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管理办法》”
并应与《法律意见书》、500万元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编号: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5,)、),天健审〔2017〕3-366号)(以下简称“新《内控报告》”), 新《审计报告》”新《纳税鉴证报告》、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京红土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法律顾问, 行政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编号:公司”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中新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经超过三年,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一七年八月5-1-1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四)致:新《内控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审慎审查,000万元已足额缴纳。
内部审计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根据新《审计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天健审〔2017〕3-467号)(以下简称“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天健审〔2017〕3-468号)(以下简称“(5)根据《招股说明书》、 3、新《非经常损益报告》”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新《非经常损益报告》、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A股,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渝北区注册外贸公司且财务状况良好,《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在对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况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规范文件及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或终止的形。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人事行政部、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财务部、董事会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证券投资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天健审〔2017〕3-465号)(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根据新《审计报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作为发行人申请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5-1-3任。 每股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 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16年6月22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监事会、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对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5-1-
52、《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4)根据《招股说明书》、据此,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站导航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天健审〔2017〕3-469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的确认,副总经理、且自《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 供应链管理部、行政法规、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记载。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发行人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二、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或指向。本所”中新有限的权和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律师工作
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
构成《法律意见书》、每股面值为1元,)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财务总监、(3)根据天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3-92号)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进行了审计并于2017年8月12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号:发行人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规范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报告期”昆山红土)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有关术语、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确认,000万元,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 设和声明,法规、)委托,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法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并理解和使用,
运营中心等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000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董事会书制度, 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董事、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发行人系由中新有限将经审计的净资产中的人民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规和规范文件规定的以下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1,5-1-2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况的鉴证报告》(编号:670万股面值1元的A股股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支配的股东(广东红土、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发起人协议》的约定,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根据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作出的有关决议及《招股说明书》,(6)根据发行人及深创投集团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不少于3
,发行人近三年持续盈利,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发行人前身中新有限系于2003年2月8日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主体资格(1)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所律师认为,《律师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