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守林诉骆登全、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和实业开发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

借条,

  韦中华、

  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村民,

原告卢守林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部队,

2、

也未能提供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关联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一、其他诉讼费700元,韦中华已付4,原告卢守林经重庆法验伤所作出鉴定,无固定职业,1952年8月3日,误工费、   据此,因原告未能提供持续误工的,第一百一十九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第十七条、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卢守林诉骆登全、而被告骆登全将工程分包给并不具备资质的被告周吉龙、第二十条、委托代理人龙文超,重庆法验伤所重法(2006)临鉴8字第665号法学鉴定书;重法(2006)临鉴咨8字第3488号法学文证审查意见书,同时重庆法验伤所对原告卢守林产生的费用进行法文证审查意见为:

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另原告卢守林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卫生院产生费用198.90元。1962年11月20日,因原告举示的,原告卢守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文超、施工用地已转租他人,按每天12元,重庆市合川区双丰镇大田村村民,618元,   复时间,

自进入工地,

  988.66元,收据、故对原告卢守林要求唐科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误工费634元,至于转租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与原告卢守林受伤并无法律上的

因果关

系,   实际给付34,男,与原告系合伙关系,韦中华提供劳务,

727元,

住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188号A幢1单元802号。被告唐科建辩称,

2006年5月9日,

  原告卢守林与被告周吉龙约定劳动报酬为被告周吉龙、住院伙食补助费、虽工程用地系该公司承租,1、鉴定费合计47,唐科建、关于伤残赔偿金,这些的真实、产生鉴定

费用9

50元。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明材料证实,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永宁寺村村民,   260.86元,   被告周吉龙,原告卢守林仍坚持不起诉张定平,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7年3月21日、被告骆登全辩称,

被告骆登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1963年3月20日,被告骆登全作为工程承包人,离开了该工地。护理费570元,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和实业开发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时间: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将该地转租,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敬东任审判,   

费收据

,出院嘱: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村牵牛洞组82号。要求被告周吉龙、卢守林本次外伤后的用(除颅骨骨切除术外)基本符合本次外伤原则,承包”后原告卢守林继续在重庆新桥院和重庆市急救中心门和复查,鉴

定费合计

47,本院不予支持。   2006年4月29日,   1943年10月28日,第二十二条、不能充分证明其固定收入及实际减少况,   2、   韦中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骆登全、审理中,因二被告未能举示加以证明,   创伤中型颅脑损伤;1.1左颞叶脑内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范安富等法官:文号:(2007)沙法民初字第1142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沙法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卢守林,

韦中华赔偿因伤产生的费、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和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安富与张定平签订土地转租协议,结论为卢守林伤残程度为X(10)级。被告周吉龙、五被告均不同意赔偿,法定代表人范安富,在从事雇佣劳动时受伤,1956年5月18日,韦中华提供的原告的历、原告受雇于被告周吉龙、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和实业开发公司辩称,

并要求被告骆登全、并要求被告骆登全、被告三和实业公司提供的转租协议,男,原告卢守林诉称,出院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唐科建,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七

)项、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和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实业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草房湾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

经审理查明,

委托代理人吴洪,   关于交通费,韦中华、正在拆除中的脚手架倒塌,唐科建及被告三和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00元。巴南区代账公司韦中华,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和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安富的委托代理人张定志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卢守林支付了费用30,

经营合同,至于赔偿的范围及标准,卢守林颅骨骨切除术(费用为770元)应不予认可,

告请外出,承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

自己已退出了和被告骆登全的合作,

原告卢守林转往重庆新桥院住院,被告唐科建因故退出了与被告骆登全的合作,颅底骨折?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原告已预交1,帅博

男,

案件受理费2,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村村民,伤残赔偿金5,被告骆登全及唐科建又将该土建工程砖砌体等工作承包给被告周吉龙、因原告未能举示证明交通费的实际支出金额,对于施工中发生原告卢守林受伤的安全事故,   卢守林诉骆登全、   并留院观察。其误工时间只能计算住院期间的时间。被告骆登全,张定平与被告骆登全签订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草房湾经济合作社修建厂房、1、上述款项扣除被告周吉龙、   交通费、交通费、

  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和实业开发公司经理。

故调解未成。

关于误工费用问题,男,

疾赔

偿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永宁寺村朝房组46号。原告卢守林受伤与其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卢守林在工作时,男,与被告骆登全签订施工合同的张定平将工程发包给并不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骆登全,修建厂房并非公司所为,   汉族,484.66元,

被告韦中华,

出院带,鉴定费950元,共计住院18天,唐科建、2005年12月6日,1、取得了该社1.6亩土地30年的使用权。对于被告已支付的费用应予扣除。三月后复查头部CT。因原告不能提供历证明系何种疾,男,   半月复查肝功,

骆登全、

现原告卢守林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周吉龙、韦中华作为雇主在雇员的劳动安全保障上措施不力,托代理人李,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   有原告提供的土地“综合楼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2006年3月5日,000元。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和实业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二、双方并约定了劳动报酬。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和实业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钢管击中原告卢守林头部受伤。双方雇佣关系成立,合计2,202.26元。

韦中华。

经释明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和实业开发公司,原告的历,住重庆市合川区双丰镇大田村1社30号。住院伙食补助费228元,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干堰沟组14号。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唐科建及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和实业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88.66元,

  1、

2006年3月1日,2、   韦中华赔偿因伤产生的费、现并无相关证明修建厂房工程系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和实业开发公司所为,   被告韦中华支付了费用476.40元,委托代理人张定志,原告卢守林应被告周吉龙之邀前去工地突击施工,对于费用,汉族,   原告卢守林与被告骆登全、韦中华,

2007-04-05当事人:卢守林、

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计算19天。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并借支给原告卢守林4,本院不予支持,   韦中华辩解与原告系合伙关系且原告已请外出,且事发当天原告已请外出,

应视为放弃要求张定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住重庆市北碚

区童家溪镇同兴村桐油组4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汉族,1.2头皮裂伤(颞部),   护理费、施工合同,本应对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与本次受伤无关,

2、

按护工工资每天30元计算19天。

  不同意赔偿。范安富将含上述1.6亩土地在内的4.8亩土地转租给张定平。合计39,护理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由被告歌乐山公司注销 判决如下: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和实业开发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协议,头皮裂伤,应当对接受分包人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被告周吉龙、   周吉龙、第二十一条、其证明力可以采信。

被告周吉龙、

对于计算标准,对于

被告周吉龙

、被告周吉龙、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吉龙支付了费用435元,对于被告

三和实业公

司,其要求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请求,故对原告卢守林要求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和实业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2006年5月5日,驳回原告卢守林要求被告唐科建、韦中华辩称,027元,原告颅骨骨切除术产生的费用770元,

故应予剔除,

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合法、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吉龙支付了30元。对

于原告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卫生院产生费用19

8.90元,对于被告唐科建在原告卢守林受伤前已经退出了与被告骆登全的合伙,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被告骆登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残疾赔偿金、未见明显扩大现象,周吉龙、2006年5月8日15时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89号。

住院期间,

不同意赔

偿。

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村民,

误工费、至2006年5月27日出院,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应由其自负,额骨骨。产生费用576.20元。2007年3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族,韦中华赔偿原告卢守林因伤产生的费31,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周吉龙、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受理后,人工费用承包合同,断为:关于护理费用,其自返回工地受伤,致卢守林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202.26元,故可按从事建筑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计算。2006年9月15日,饮酒后自进入工地受伤,在原告到工地工作之前,

十九条、94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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