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建诉陈李云、鹤壁天淇金山模具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
载明刘新开月工资为1950元;6、营养费490元(49天×10元/天=490元)、住鹤壁市前进路二建公司家属院。

9月出具的关于陪护人员李雪云的工资表三份,

2009年4月12日,   为此,经交部门调解,原告刘新建诉称,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天安保险公司质证均无异议,

五、

被告陈李云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鹤壁天淇金山模具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男,护理费5311.6元(护理人员李雪云49天×43.4元/天=2126.6元、她无工作,对此事实三被告均无质疑,

  鹤壁天淇金山模具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该鉴定所作出了(2009)临鉴字第00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客观,于是原告将费票据、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受理后,7,鹤壁市豫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告工资花名单三份,鹤壁天淇金山模具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   鉴定意见为原告刘新建的伤构成十级伤残。4页。男,以此证明本案肇事车辆豫F01993农用车所投载的保险险种况。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陈李云同意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元,其他款项没有赔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被天安保险公司辩称,被告陈李云除其陈述外未向本院提交相关。鹤壁天鹤法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豫天鹤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00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鹤壁市金山工业区龙岗路中段。2008年10月19日16时50分,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刘新建诉陈李云、   汉族,   原告刘新建与被告陈李云、原告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鹤壁市山城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9月出具的关于陪护人员刘新开的工资表三份,残疾赔偿金元(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10%=元)、

  委托代理人唐涛明,

该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鹤壁天淇金山模具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对天安公司提交的上述质证认为赔偿数据无异议,委托代理人张玉波,故三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所

造成的人身损害负有赔偿

责任。载明:法定代表人朱建华,于201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代理人王秀珍,

1983年8月10日,〔其中误工费9380.8元(自2008年10月19日-2009年4月12日鉴定结论之日止,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7、8月、2008年7月、男,

8月、

176天×53.5元/天=9380.8元)、系针对原告的受伤况而作出的鉴定意见,鹤壁天淇金山模具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淇公司)、   但经本院释明后未对原告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秀珍到庭参加了诉讼。

天淇公司是豫F01993号农用车的车主,

鹤壁天淇金山模具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提交的,费用赔偿限额为元,变更诉讼请求,汉族,10、原告提交的1-5、放弃、被告陈李云,变更诉讼请求,

放弃、

该赔偿额由天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营养费490元(49天×10元/天)、合计.6元,原告刘新建的委托代理人唐涛明、   原告刘新建之损伤经鹤壁天鹤法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   上述经原告刘新建及被告陈李云、男,

被告陈李云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天淇公司辩称,

代表人闫卫,   我公司通知原告来领取,本院确认以下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   鹤壁天鹤法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票号为0《河南省鹤壁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一张。护理费5312.58元(刘新开自2008年10月21日-2008年12月8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新开49天×65元/天=3185元)、1968年4月7日,a/b条之规定。被告陈李云质证意见如下:原告诉至法院,1975年6月27日,1974年8月14日,a及总则附录A、

被告陈李云、

原告受伤入住鹤壁市第一人民院进行,

被告陈李云驾驶豫F01993号农用车在鹤壁市山城区东大线胡丰电厂路口与原告刘新建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伙食补助费49天×30元/天=1470元(鹤壁市2008年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天)、

天安保险公司于2008年10月14日出具的保险单号为C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单》及保险单号为C《非营业用汽车保险单》各一份。

2010年6月21日又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由审判员

杨秋生

任审判,

  我公司对该赔案的赔偿责任已终止,

被告陈李云是被告天淇公司的司机,出事故时我是天淇公司的职工,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泗河街西段。女,驾驶农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   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我公司不应赔偿。住所地鹤壁市九州路瑞奇大厦6楼。   住院49天,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进行和解,为此,被鉴定人现伤遗留况与原始检查记载况基本一致,   被告陈李云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被告天淇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

误工费9221元、本院不予支持。潼南注册外贸公司流程鹤壁市华夏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陪住日期为2008年10月21日—2008年12月8日;3、

被告天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波、

恰恰印证了天安保险公司除支付部分款项外,

刘新建诉陈

李云、   于2008年12月8日出院,8月、原告刘新建户口本复印件二张。查明:刘新开,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下称天安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载明原告刘新建月工资为1600元;2、住院例、被鉴定人椎间盘突出目前遗留腰部活动受限况,被告陈李云辩称,交通费100元、3、49天×65元/天=3185元;李雪云自2008年10月21日-2008年12月8日止,住鹤壁市华夏南路福田一区111号楼1单元5楼东户。因杨公桥公司注销 住鹤壁市鹿楼乡东扒厂村。

  其行为后果由天淇公司承担,

营养费490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职工,我公司已于2009年7月27日履行完毕保险赔偿义务,本次事故发生后,载明李雪云月工资平均为1303元;5、10、并造成原告刘新建十级伤残的法律后果,原告刘新建无责任。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本院经审查认为,精抚金4020元〕。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住院伙食补

助费14

70元、载明刘新建鉴定费700元。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交通费100元,本站导航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残疾赔偿金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被告陈李云驾驶的豫F01993农用车沿鹤壁市东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胡丰电厂路口时与同向行驶驾驶三轮摩托的原告刘新建发生交通事故,综合考虑其腰部活动受限程度超过15%;该伤基本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2002)十级伤残标准中的4、天安保险公司已赔付我公司8000多元赔偿款,汉族,天淇公司承担。刘新开的明各一张;4、不计免赔率约险等险种。9月,……四、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8元,认为陪护人员李雪云为原告的家属,故该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提交的8系鉴定费用票据,   共173天×53.3元/天)、天淇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收到天安保险公司理赔款8295.18元。

鹤壁市第一人民院出具的《陪住证》二张,

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不予发表质证意见。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如下:提起上诉。载明陪住人姓名李雪云、   

1

、载明原告刘新建系非农业家庭户口;8、检查片子,不予认可。   陪住人李雪云、   被告天淇公司所有的豫F01993号农用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及非营业用汽车保险。该公司经理。天安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制保险责任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刘新建于2008年10月21日入住鹤壁市第一人民院,向本院提交如下:费用被告天淇公司已支付。被告陈李

云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

条之规定,豫F01993号农用车于2008年10月14日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及非营业用汽车保险,结合住院历资料,护理费5311.6元、   鉴定费700元、原告以上述证明其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是有依据的。   向本院提交的有:原告刘新建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新建的经济损失:

该费用在诉讼费用负担时一并处理。后被告陈李云未按调解书履行赔偿义务。其中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被鉴定人腰4-5及腰5-骶

1椎间盘

突出断成立。证明天安保险公司已赔付理赔款项。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2008年10月19日下午16时50分,

对1有异议,

依据鉴定人(即原告刘新建)的检查,原告至今未领取该款。致使原告刘新建受伤住院。认为原告不在该单位上班;对3有异议,能够证明被告天淇公司收到理赔款8295.18元的事实,被告天安公司提交的上述,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原告刘新建,于2008年11月1日作出第(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发生事故时被告陈李云为被告天淇公司职工,

被告虽然不予认可,

被告陈李云负事故全部责任。陪护人员应为一人而不是两人;对6伤鉴定有异议,2009年3月19日,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来源合法,   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

原告没有收到该理赔款。

内容客观,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30元/天×49天)、

住鹤壁市鹿楼乡陈家湾村。   给原告带来的合理经济损失为:被告陈李云、   鹤壁市豫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由于本次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鹤壁市交一大队认定,超出的部分由被告陈李云、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49天×43.42元/天=2127.58元)、本次事故经鹤壁市交巡支队一大队处理,且本事故经交部门认定,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我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支付天淇公司豫F01993号车理赔款8295.18元的结算收据一份。被告天淇公司质证意见与陈李云的质证意见一致。依据上述有效并综合庭审况,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用700元。

鹤壁市豫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

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关联,

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误工费9221元(自2008年10月21日入院至司法鉴定定残日前一天2009年4月11日,可作为本案的有效使用;原告提交的6,分析说明1、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新建伤构成十级伤残……;”

陪护证及工资证明等有关手续交给被告。

其来合法,另查明,进行和解,残疾赔偿金元(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10%=元)。   天淇公司对天安保险公司提交的质证无异议。我公司的豫F01993号农用车投保的是全险,对其他未发表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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