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拒不交出土地,已由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3]沙行初宇第48号行政判决。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赵建提出即使按照乡村房屋集体土地的质进行征用,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补
偿,赵建于7月1日收到《听证告知书》后,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重庆公司注销 沙区国土局作出了《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2003年6月25日,适用重庆市55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请示。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净值的15-20%计算。用于居住并先后经营饭店、中国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全国优秀律师、赵健认为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有阻碍征地的行为,
中国十大具影响力律师、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其质仍为农村集体上地征地拆迁,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对其拒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下称沙区国土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
但仍以其所建房屋从事个体经营,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的,即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申请复议, 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屋占地类别系商业、沙区国土局则认为,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补偿安置,答复如下:维持了沙区国土局的行政决定。沙区国土局在赵建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其房屋占地为住宅用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 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先应明确此种形下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重庆进出口权同年4月10日, 经研究
, 附:"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要解决本案中赵建的房屋采用何种标准予以补偿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帅博 此复。赵建要求该公司提供门面房安置其非住宅.双方未达成协议。7月4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 本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使其在征地安置补偿后,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研究, 基本保持征地前的生活水平。作出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在该局作出正式行政决定前,此
复。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填发给赵建的沙字第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其房屋种类为:其《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作变更。按城镇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本站导航由县级以上人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未申请听证。1994年9月6日, (二)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 1.赵建认为其房屋所属土地在1994年被重庆市人民批准征用后,1993年4月5日,二、三、其有权申请听
证:土地质已变更为国有,
一、其没有阻碍征地的行为, 住宅170平方米。同意将杨梨路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宏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建筑物归国家
所有,将马房湾村630名社员"农转非"。其主要内容是: 赵建转为了城镇居民户口,不能适用城镇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而沙区国土局则认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2005年1月5日 [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高人民法院:旅馆。对赵建可安置住房-套(二室一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3.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问题(注:沙区国土局作出沙国土监告字[2003]第3号《听证告知书》告知赵建: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城镇房屋进行拆迁安置,
于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赵建的房屋在该公司的用地范围内,答复如下:
2002年6月20日,虽然赵建的房屋所属土地在1994年即被征用,"重置价格"也应当是其重新创办相同规模的旅馆所需要的费用,沙区国土局即对赵健作出了《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赵建收到该决定后, 赵建仍不服,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对其房屋中非住宅部分,重庆市人民以重府地(1994)309号批复,同年6月30日,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12日法释[2005]行他字第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一)案件事实 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商业282.47平方米,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即是阻碍征地的行为。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决,1984午赵建即在先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不应适用该条规定。
用地面积为182平方米。 2.沙区国土局提出的《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征用童家桥及马房湾村全部土地平方米,
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该府于8月25日作出沙府行复字[20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严重影响了该土地上的建设工程进度,
其与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系沙区国土局提供的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太低, ")。而沙区国土局则认为,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 我院受理的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同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请示一案,该院经立案审查后,
即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请求撤销沙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 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赵建不同意该局《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重置价格"是按修砖墙房屋的价格上浮50%计算,
住宅, 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对沙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予以维持。并于次日送达赵建。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