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   现拆迁应按何种标准对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形成不同意见,重庆市人民以渝府[2002]374号文件批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法庭鏖战经典判例论著随笔律师服务版权法规电影拍摄案主编署名权脸谱版权案四合院拆迁央视台标案足球赛合同地图册署名正乙祠戏楼广告词侵权侵著作权女人当家案音乐版权案无单放货案股权转让案二手房交易故画商标注册国际注册商标代理商标保护经典案例商标法规商品房篇二手房篇物业管理楼市指南楼市访谈动态真律师服务房产法规公司理国企改制公司诉讼股东诉讼法律顾问许经营公司法规合同问答合同风险案例分析合同范本法规详解合同法规离指南协议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赔偿离误区涉外离离之后事实姻聘请律师律师视线姻法规员工权利补偿赔偿工伤保险竞业止商业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劳动顾问委托律师劳动法规业务范围长济动态主要律师招聘律师律师相册主任律师纪实写圣使法律著述律师瞬间诉讼顾问诉讼咨询者权利事故处理诉讼须知典型案例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损害赔偿规范管理制度事法律长济顾问服务方式工作范围顾问分类常年顾问专项顾问公司顾问人顾问远程顾问公益诉讼意义国外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律师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协作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事故劳动工伤精损害知识产权产品责任环境污染保险理赔国家赔偿现在开庭经典案例仲裁指南律师问答律师服务外贸法规以案说法楼市随笔忠告问答手续税费房屋律师服务二手房法规服务项目走出国门开办条件离岸公司热点国家律师权利律师服务诉讼流程刑法词典问题解疑辩护实录经典案例律师视线法规解读刑事法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行政案件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仲裁工作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国企改制收购公司企业破产国际货运建设工程房屋拆迁房屋交付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信用证……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劳动案件仲裁案件执行案件法律援助公证指南诉讼诉讼费用诉讼文书知识产权公司事务建筑房产二手房产合同实务国际贸易劳动争议姻家庭刑事诉讼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律师法律风险代理代理范围收费标准代理方案代理案例诉讼业务非诉业务执业经验律师营销浅谈实习律师雕琢青年律师成长成功律师感悟女律师追梦刑辩律师困惑知名律师纪实中国律师现状律师圣使律师职业规划律师文化建设司法园地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国百大律师朱寿全主持www.148-law.comEnglishVersion联系律师聘请律师法律咨询招聘律师意见建议友链接收本页本站导航北京长济律所长济主任律师法庭鏖战精选长济律师荣誉长济律师视点报道专辑法人物聚焦律师风险代理律师业务指引律师实务讨律师成长之路法律顾问在线公司事务律师版权律师在线商标律师在线专利律师在线建筑与房地产二手房产律师合同实务律师姻家庭律师劳动争议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海外购房置业国际贸易律师公益诉讼在线注册海外公司事故律师聘请律师指南诉讼仲裁指南法律法规总汇热点法律新闻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咨询知识产权咨询公司法律咨询合同法律咨询姻家庭咨询劳动争议咨询房产法律咨询损害赔偿咨询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律师卡 联系律师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用户名密 码找回密码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建筑与房地产页>>建筑与房地产>>房地产法规房地产法规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8月1日法释[2005]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决定上报贵院请示。

  依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拒不交出土地,已由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3]沙行初宇第48号行政判决。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赵建提出即使按照乡村房屋集体土地的质进行征用,

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补

偿,赵建于7月1日收到《听证告知书》后,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重庆公司注销   沙区国土局作出了《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2003年6月25日,适用重庆市55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请示。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净值的15-20%计算。用于居住并先后经营饭店、中国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全国优秀律师、

赵健认为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有阻碍征地的行为,

中国十大具影响力律师、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其质仍为农村集体上地征地拆迁,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对其拒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下称沙区国土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

但仍以其所建房屋从事个体经营,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

讼的,即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申请复议,   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屋占地类别系商业、沙区国土局则认为,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补偿安置,答复如下:维持了沙区国土局的行政决定。沙区国土局在赵建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其房屋占地为住宅用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   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先应明确此种形下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重庆进出口权同年4月10日,   经研

, 附:"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要解决本案中赵建的房屋采用何种标准予以补偿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帅博     此复。赵建要求该公司提供门面房安置其非住宅.双方未达成协议。7月4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  本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使其在征地安置补偿后,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研究,   基本保持征地前的生活水平。作出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在该局作出正式行政决定前, 

 此

复。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填发给赵建的沙字第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其房屋种类为:其《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作变更。按城镇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本站导航由县级以上人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未申请听证。1994年9月6日,  (二)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  1.赵建认为其房屋所属土地在1994年被重庆市人民批准征用后,1993年4月5日,二、三、其有权申请

证:

土地质已变更为国有,

一、其没有阻碍征地的行为,   住宅170平方米。同意将杨梨路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宏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建

筑物归国家

所有,将马房湾村630名社员"农转非"。其主要内容是:   赵建转为了城镇居民户口,不能适用城镇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而沙区国土局则认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2005年1月5日 [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高人民法院:旅馆。对赵建可安置住房-套(二室一厅),

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3.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问题(注:沙区国土局作出沙国土监告字[2003]第3号《听证告知书》告知赵建:

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城镇房屋进行拆迁安置,

  于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赵建的房屋在该公司的用地范围内,

答复如下:

2002年6月20日,虽然赵建的房屋所属土地在1994年即被征用,"重置价格"也应当是其重新创办相同规模的旅馆所需要的费用,沙区国土局即对赵健作出了《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赵建收到该决定后,   赵建仍不服,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对其房屋中非住宅部分,重庆市人民以重府地(1994)309号批复,同年6月30日,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12日法释[2005]行他字第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一)案件事实  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商业282.47平方米,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即是阻碍征地的行为。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决,1984午赵建即在先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屋,

不应适用该条规定。

用地面积为182平方米。  2.沙区国土局提出的《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经研究,

同意征用童家桥及马房湾村全部土地平方米,

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该府于8月25日作出沙府行复字[20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严重影响了该土地上的建设工程进度,

  其与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系沙区国土局提供的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太低,   ")。而沙区国土局则认为,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     我院受理的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同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请示一案,

该院经立案审查后,

  即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请求撤销沙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   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赵建不同意该局《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

"重置价格"是按修砖墙房屋的价格上浮50%计算,

住宅,     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对沙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予以维持。并于次日送达赵建。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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